萬通精細化工專利權無效再審民事裁定書
日期:2017-01-13 23:02:57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意見認為:(一)證據2與本專利均涉及一種硫脲的生產工藝,同屬化學工藝范疇,證據2可以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二)本專利方法與證據2中的傳統工藝反應原理相同,用于說明區別技術特征可以從證據2中得到技術啟示。(三)證據2中已經記載了產品質量好、成本低等效果,萬通公司主張其硫脲生產規模、產量和質量均居全國同行業之首等效果只能作為其在生產、銷售等環節取得的成功,與本專利方法是否具備創造性無關。
醒獅公司提交意見認為:萬通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本院審查查明:2012年6月11日,淄博市臨淄萬通精細化工廠更名為淄博臨淄萬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創造性,具體涉及以下問題:
(一)證據2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其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并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本案中,證據2是期刊文獻《淺論硫脲生產新工藝》,其與本專利均涉及一種硫脲的生產工藝,同屬化學領域的化學工藝范疇,證據2可以作為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因此,萬通公司關于證據2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證據2中是否存在權利要求1生產工藝的技術啟示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利用煉油廠排放的酸性廢氣生產硫脲的方法,其特征是直接利用煉油廠排放的酸性廢氣與氰氨化鈣生產硫脲,工藝流程為先使用氰氨化鈣和水或洗液生成氫氧化鈣混懸液,再與酸性廢氣反應生成硫氫化鈣達到反應終點,隨后再根據硫氫化鈣的量配量投入氰氨化鈣生成硫脲。證據2公開了一種硫脲的生產工藝,原理為用石灰氮(氰氨化鈣)溶液直接吸收硫化氫生成硫脲,工藝流程為將石灰氮與水(回流母液或洗液)在合成反應釜中混合均勻,邊攪拌邊通入硫化氫氣體進行合成反應生成硫脲溶液。因此,權利要求l與證據2的區別之一是在生產工藝技術特征上的區別:權利要求1的生產工藝分為三個工序,其中反應工序為兩步,而證據2中的生產工藝為一步反應。對于該區別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石灰氮與水反應生成氫氧化鈣,因此,實際上證據2中在石灰氮與水混合攪拌時也必然發生反應而得到氫氧化鈣。此外,證據2在其“硫脲生產傳統工藝”一節中也公開了先用氫氧化鈣與硫化氫生成硫氫化鈣、再用硫氫化鈣與石灰氮生成硫脲的方法,所述兩步反應與本專利權利要求l中的硫氫化鈣工序和硫脲合成工序一致。因此,證據2給出了在使用石灰氮吸收硫化氫時將其分為兩步進行即將石灰氮分兩次添加的啟示。萬通公司在本專利行政確權程序的口頭審理中認可本專利方法和證據2的傳統工藝反應原理相同,不論其認可的是化學分子式相同還是生產方法相同,第1641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生產工藝可以從證據2中得到技術啟示,并無不當。
(三)本專利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本專利生產工業規格的硫脲,三廢綜合利用的效益成數十倍增長,產品硫脲的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但是并沒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且證據2中已經記載了其技術方案具有產品質量好、成本低等效果。萬通公司在再審申請中主張其硫脲生產規模、產量和質量均居全國同行業之首等效果,并無證據支持,不能據此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因此,萬通公司關于本專利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從而具有創造性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萬通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臨淄萬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醒獅公司提交意見認為:萬通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本院審查查明:2012年6月11日,淄博市臨淄萬通精細化工廠更名為淄博臨淄萬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創造性,具體涉及以下問題:
(一)證據2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其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并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本案中,證據2是期刊文獻《淺論硫脲生產新工藝》,其與本專利均涉及一種硫脲的生產工藝,同屬化學領域的化學工藝范疇,證據2可以作為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因此,萬通公司關于證據2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證據2中是否存在權利要求1生產工藝的技術啟示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利用煉油廠排放的酸性廢氣生產硫脲的方法,其特征是直接利用煉油廠排放的酸性廢氣與氰氨化鈣生產硫脲,工藝流程為先使用氰氨化鈣和水或洗液生成氫氧化鈣混懸液,再與酸性廢氣反應生成硫氫化鈣達到反應終點,隨后再根據硫氫化鈣的量配量投入氰氨化鈣生成硫脲。證據2公開了一種硫脲的生產工藝,原理為用石灰氮(氰氨化鈣)溶液直接吸收硫化氫生成硫脲,工藝流程為將石灰氮與水(回流母液或洗液)在合成反應釜中混合均勻,邊攪拌邊通入硫化氫氣體進行合成反應生成硫脲溶液。因此,權利要求l與證據2的區別之一是在生產工藝技術特征上的區別:權利要求1的生產工藝分為三個工序,其中反應工序為兩步,而證據2中的生產工藝為一步反應。對于該區別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石灰氮與水反應生成氫氧化鈣,因此,實際上證據2中在石灰氮與水混合攪拌時也必然發生反應而得到氫氧化鈣。此外,證據2在其“硫脲生產傳統工藝”一節中也公開了先用氫氧化鈣與硫化氫生成硫氫化鈣、再用硫氫化鈣與石灰氮生成硫脲的方法,所述兩步反應與本專利權利要求l中的硫氫化鈣工序和硫脲合成工序一致。因此,證據2給出了在使用石灰氮吸收硫化氫時將其分為兩步進行即將石灰氮分兩次添加的啟示。萬通公司在本專利行政確權程序的口頭審理中認可本專利方法和證據2的傳統工藝反應原理相同,不論其認可的是化學分子式相同還是生產方法相同,第1641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生產工藝可以從證據2中得到技術啟示,并無不當。
(三)本專利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本專利生產工業規格的硫脲,三廢綜合利用的效益成數十倍增長,產品硫脲的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但是并沒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且證據2中已經記載了其技術方案具有產品質量好、成本低等效果。萬通公司在再審申請中主張其硫脲生產規模、產量和質量均居全國同行業之首等效果,并無證據支持,不能據此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因此,萬通公司關于本專利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從而具有創造性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萬通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臨淄萬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劍
代理審判員 宋淑華
代理審判員 吳 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睿雋
代理審判員 宋淑華
代理審判員 吳 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睿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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