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企業字號構成侵權的界定標準
日期:2017-01-13 20:58:37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評西安安琪兒婦產醫院與陳耀民、李紅宣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案號】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83號
【裁判要旨】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的企業,不屬于適格的訴訟主體;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企業名稱;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一定的區劃和行業領域內享有支配功能和排他功能。
【案情介紹】
2007年7月6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了成都安琪兒婦產醫院。該醫院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包括聘請香港影星翁虹作為形象代言人。2010年8月13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了昆明中英安琪兒婦產醫院。2011年9月27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西安安琪兒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下稱安琪兒醫院)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醫療項目籌建、投資等。
2011年8月3日,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下稱雁塔安琪兒醫院)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2012年2月13日獲得一級綜合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雁塔安琪兒醫院辦理的會員卡、診斷報告單及收費票據上顯示了“安琪兒醫院”;該醫院招牌為“安琪兒醫院”;雁塔安琪兒醫院官方網站的主頁上顯示“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百度百科”“騰訊女性”均顯示“西安安琪兒婦產醫院”。雁塔安琪兒醫院至今未辦理營業執照。
安琪兒醫院認為,雁塔安琪兒醫院構成對其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耀民、李紅宣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0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籌備公司在先設立醫院在后的模式,在成都、昆明、西安投資設立以“安琪兒”為字號的婦產醫院,通過廣告宣傳,“安琪兒”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陳耀民、李紅宣設立的雁塔安琪兒醫院雖核準為一級綜合醫院,但在實際經營中卻突出婦產科的業務,故二者屬于相同的行業范疇。雁塔安琪兒醫院僅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屬于合法字號。由此陳耀民、李紅宣擅自使用雁塔安琪兒醫院的名稱,構成對安琪兒醫院企業名稱權的侵害。遂判決:陳耀民、李紅宣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安琪兒”字號;立即拆除在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樓頂安置的“安琪兒醫院”廣告招牌;賠償安琪兒醫院損失3萬元。
宣判后,陳耀民、李紅宣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取得營業執照并非適格主體
企業名稱是企業依法擁有的在經營活動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標志性名稱,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對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由此說明,醫療執業許可證是設置醫療機構的前置條件;換言之,領取了醫療執業許可證就具備了設置醫院的資質,但有資質并不意味著就可以直接進行民事活動,作為有限公司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僅僅說明其具備了從事醫療服務的條件,若要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只有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后,才能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本案中,雁塔安琪兒醫院雖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并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故雁塔安琪兒醫院尚未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本案適格民事主體應為雁塔安琪兒醫院的共同出資人陳耀民、李紅宣。
二、企業字號是商業活動中具有識別性的標識
商業標識指在商業活動中具有識別性或者區分性的標識。商號屬于商業標識,它是區分生產經營主體及營業主體的標識。《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商號作為受保護的標識進行了規定。美國在1988年修訂的《蘭哈姆法》規定:商號和商業名稱是指由任何人用于識別其商業或者職業的任何名稱。我國法律一般不使用商號,而是使用企業名稱和字號的稱謂。字號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二是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名稱。《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名稱依次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冠以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字號被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具有顯著性和識別作用,與企業的商業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緊密相連。《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商號應在本同盟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由此說明公約對企業名稱提供的保護,以企業名稱的實際使用為基礎,只要其受到不正當行為的侵害,成員國均應對企業享有的名稱提供保護。商號是否登記均不影響其保護,但是否要求登記由成員國國內法進行規定。我國對企業名稱采取登記主義制度。《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上述規定表明,企業名稱在我國受到保護分三種情況:第一、依法登記的國內企業名稱應當受到保護,并且只在登記機關所屬地域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依附于一定的營業及其商譽,如欲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須經過登記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基于這種對世的公信力方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二、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受到保護,這是因為作為企業名稱受到保護的字號本身的知名度即具有一定的公信力,這種公信力應受到保護。第三、外國企業名稱以實際使用為前提,而不論其是否已在中國登記,也不論其知名度如何,這與國內企業名稱的保護是有區別的,而這種區別對待的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本案中,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籌備公司在先設立醫院在后的模式,在成都、昆明、西安投資設立了“安琪兒”婦產醫院,借助廣告宣傳,“安琪兒”字號在本領域內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三、判定侵害企業名稱權的標準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由于我國《民法通則》賦予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因此權利人就有支配功能和排他功能。支配功能是權利人享有使用和處分企業名稱的權利,可以獨占地使用其企業名稱,也可按法定程序進行轉讓。排他權是為了對于權利妨害行為的排除,主要體現在:不論是否所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轄區之內,只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就構成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侵害;在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內權利人可以排斥同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之外,企業名稱不具有必然的排他性,但如果企業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防止他人攀附其市場聲譽或者造成混淆,可以排除他人注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這種法律保護與企業名稱知名度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斷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以下方面考量:原告請求保護字號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被告使用的字號是否與原告的相同或近似;原、被告之間的企業名稱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或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被控侵權人使用在先字號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案涉及的安琪兒婦產醫院,在婦產醫院類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陳耀民、李紅宣設立的雁塔安琪兒醫院與原告的字號、行業相同,其明知爭訟之字號有一定的知名度,仍將其作為企業字號,主觀上存在搭便車的故意,加之原、被告經營地均在陜西省西安市,故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安琪兒醫院企業名稱權的侵害。(作者:姚建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83號
【裁判要旨】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的企業,不屬于適格的訴訟主體;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企業名稱;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一定的區劃和行業領域內享有支配功能和排他功能。
【案情介紹】
2007年7月6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了成都安琪兒婦產醫院。該醫院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包括聘請香港影星翁虹作為形象代言人。2010年8月13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了昆明中英安琪兒婦產醫院。2011年9月27日,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西安安琪兒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下稱安琪兒醫院)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醫療項目籌建、投資等。
2011年8月3日,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下稱雁塔安琪兒醫院)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2012年2月13日獲得一級綜合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雁塔安琪兒醫院辦理的會員卡、診斷報告單及收費票據上顯示了“安琪兒醫院”;該醫院招牌為“安琪兒醫院”;雁塔安琪兒醫院官方網站的主頁上顯示“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百度百科”“騰訊女性”均顯示“西安安琪兒婦產醫院”。雁塔安琪兒醫院至今未辦理營業執照。
安琪兒醫院認為,雁塔安琪兒醫院構成對其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耀民、李紅宣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0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籌備公司在先設立醫院在后的模式,在成都、昆明、西安投資設立以“安琪兒”為字號的婦產醫院,通過廣告宣傳,“安琪兒”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陳耀民、李紅宣設立的雁塔安琪兒醫院雖核準為一級綜合醫院,但在實際經營中卻突出婦產科的業務,故二者屬于相同的行業范疇。雁塔安琪兒醫院僅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屬于合法字號。由此陳耀民、李紅宣擅自使用雁塔安琪兒醫院的名稱,構成對安琪兒醫院企業名稱權的侵害。遂判決:陳耀民、李紅宣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安琪兒”字號;立即拆除在西安雁塔安琪兒醫院樓頂安置的“安琪兒醫院”廣告招牌;賠償安琪兒醫院損失3萬元。
宣判后,陳耀民、李紅宣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取得營業執照并非適格主體
企業名稱是企業依法擁有的在經營活動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標志性名稱,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對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由此說明,醫療執業許可證是設置醫療機構的前置條件;換言之,領取了醫療執業許可證就具備了設置醫院的資質,但有資質并不意味著就可以直接進行民事活動,作為有限公司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僅僅說明其具備了從事醫療服務的條件,若要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只有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后,才能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本案中,雁塔安琪兒醫院雖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并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故雁塔安琪兒醫院尚未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本案適格民事主體應為雁塔安琪兒醫院的共同出資人陳耀民、李紅宣。
二、企業字號是商業活動中具有識別性的標識
商業標識指在商業活動中具有識別性或者區分性的標識。商號屬于商業標識,它是區分生產經營主體及營業主體的標識。《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商號作為受保護的標識進行了規定。美國在1988年修訂的《蘭哈姆法》規定:商號和商業名稱是指由任何人用于識別其商業或者職業的任何名稱。我國法律一般不使用商號,而是使用企業名稱和字號的稱謂。字號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二是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名稱。《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名稱依次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冠以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字號被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具有顯著性和識別作用,與企業的商業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緊密相連。《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商號應在本同盟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由此說明公約對企業名稱提供的保護,以企業名稱的實際使用為基礎,只要其受到不正當行為的侵害,成員國均應對企業享有的名稱提供保護。商號是否登記均不影響其保護,但是否要求登記由成員國國內法進行規定。我國對企業名稱采取登記主義制度。《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上述規定表明,企業名稱在我國受到保護分三種情況:第一、依法登記的國內企業名稱應當受到保護,并且只在登記機關所屬地域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依附于一定的營業及其商譽,如欲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須經過登記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基于這種對世的公信力方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二、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受到保護,這是因為作為企業名稱受到保護的字號本身的知名度即具有一定的公信力,這種公信力應受到保護。第三、外國企業名稱以實際使用為前提,而不論其是否已在中國登記,也不論其知名度如何,這與國內企業名稱的保護是有區別的,而這種區別對待的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本案中,成都安琪兒醫療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籌備公司在先設立醫院在后的模式,在成都、昆明、西安投資設立了“安琪兒”婦產醫院,借助廣告宣傳,“安琪兒”字號在本領域內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三、判定侵害企業名稱權的標準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由于我國《民法通則》賦予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因此權利人就有支配功能和排他功能。支配功能是權利人享有使用和處分企業名稱的權利,可以獨占地使用其企業名稱,也可按法定程序進行轉讓。排他權是為了對于權利妨害行為的排除,主要體現在:不論是否所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轄區之內,只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就構成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侵害;在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內權利人可以排斥同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之外,企業名稱不具有必然的排他性,但如果企業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防止他人攀附其市場聲譽或者造成混淆,可以排除他人注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這種法律保護與企業名稱知名度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斷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以下方面考量:原告請求保護字號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被告使用的字號是否與原告的相同或近似;原、被告之間的企業名稱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或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被控侵權人使用在先字號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案涉及的安琪兒婦產醫院,在婦產醫院類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陳耀民、李紅宣設立的雁塔安琪兒醫院與原告的字號、行業相同,其明知爭訟之字號有一定的知名度,仍將其作為企業字號,主觀上存在搭便車的故意,加之原、被告經營地均在陜西省西安市,故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安琪兒醫院企業名稱權的侵害。(作者:姚建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